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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章 (第3/13页)
声请回避啊,不怕裁判有所偏颇吗?刑事诉讼法18条规定“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”得声请法官回避,不过被告也不晓得这件事,我也没必要鸡婆了,何况会被我们陈老师告的一定是混账王八蛋,根本就不用审判就可以拖出去剁鸡鸡了嘛。迷之声:亏你法律学那么久还不知道无罪推定的精神。再说,身为刑法权威,如果只要是她的学生就要回避的话,那地方法院根本都没人可以审判了嘛。 “关于本案,陈大律师有什么要补充的?”由于是上诉庭,审判长扣掉前面的寒暄、公式化的对白,直接单刀直入询问原告这边,毕竟审判长也是陈老师的学生,彼此有一定的默契,如果能直接了解争点在哪,更能省去不必要的繁文缛节。 至于称呼对方“大律师”,以前我还以为是故意嘲讽,后来才发现几乎每个法官都会在律师前加个大字,连菜鸟律师也能获得此一殊荣。 “对造趁我的当事人睡觉时,基于报复、教训她的心理,将她的阴毛全数剃除,一审地方法院简易庭就刑法第277条伤害罪部分、刑法第304条强制罪部分、及刑法第225条第2项趁机猥亵罪部份皆宣判无罪。” 幸好我国的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不用像英美法系要戴上假发,不然我看到陈老师那样的花容月貌带着牛顿式的假发,真的会憋不住在旁边笑到滚来滚去。 “然而,刑法总则中,仅在第10条第4项中定义重伤,却未对伤害做出定义。因此,学说上有采以生理机能是否遭损害作为伤害罪成立要件的‘生理机能说’;也有认为基于尊重人类对于身体的自主性,以及尊重对他人之身体不可侵害性的‘身体完整性说’。显然,前审法官采生理机能说,认为仅剃除阴毛不因此损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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