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
第二十二章 (第16/17页)
的问题叫做‘原因自由行为’,刚刚柯俊逸在清醒的‘原因阶段’喝了酒导致酒醉,在进行强制xìng交的‘结果阶段’因为失去对自己所做行为的意识,所以不具有责任,但是对无辜的第三者例如刚刚被强jianian的姚雨葳总是说不过去,所以我国刑法有这样的规定,刑法第19条:第一项─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,不罚。第二项─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,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,显著减低者,得减轻其刑。第三项─前二项规定,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,不适用之。 “依第一项,柯俊逸行为不被处罚,但第三项又规定故意或过失自招则要罚,也就是以前被特别称为‘自醉行为’的行为态样。如果像柯俊逸完全不知道他喝醉酒会强暴女生,当然没有责任,倘若他明知自己酒品不好喝醉酒会强jianian女性还自己喝醉导致有人被他强制xìng交得逞,那当然要论罪,因为在原因阶段他的意识是自由的,所以他后来的行为是可归责的。 “但老师认为这里特别讨论酒醉时的责任是狗屁不通,行为时没有责任就是没有责任,怎么可以因为他曾经在前一刻有责任,所以后面的行为就必须负责任?所以有些学者说这里是讨论罪责时,‘责任与行为必须同时存在’的例外。但刑法这种严苛的法律怎么可以创设一个‘例外’来入人于罪?老师认为这边顶多只能以危险犯的概念来讨论,已经不是传统犯罪论的问题,而是刑事政策的问题。 “就好像有人酒量很好,即使超出酒测标准十倍仍然能安全开车,如果他能举证,我们顶多开他行政罚罚单,不能遽以刑法起诉,但是我们现在刑法18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