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学刑法课_第二十二章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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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二十二章 (第6/17页)

   哇,原来是要讲这段,我还在想说她怎么教这里,总不会真的毒哑我或叫我学聂政吞火炭,然后耳朵灌铅汁吧。

    “另外,刑法第18条则规定责任年龄的范围:第一项─未满14岁人之行为,不罚。第二项——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之行为,得减轻其刑。第三项——满80岁人之行为,得减轻其刑。这里称为刑法的责任年龄。民法则规定20岁或未满20岁但已结婚者,有完全行为能力。请不要搞混,一个是责任年龄、一个是行为能力年龄。”老师接着说。

    其实,不要以为“未满14岁,不罚”是吃了无敌星星能胡作非为;名义上没有刑罚,却有“感化教育”这样的“保安处分”,必须到“诚正中学”接受团体生活最多6年的感化教育法律规定感化教育原则上最多3年,得延长3年,对一个未满十四岁的青少年来说,其实跟坐牢没两样。

    而且进过那种地方,会学到很多不该学的,例如犯罪手法或抽烟、喝酒、嫖妓、吸毒等坏习惯,甚而在社会上被贴上标签,当初美其名是感化教育学校,往往最后变成罪犯训练所。

    “在这边我国是把满十八岁的人‘拟制’成有完全责任能力,要负起刑法对他的责难,除非具体举出他是精神病患或心智年龄低于一般人,也就是俗称智能障碍,才能例外的减免责任。像在台北捷运上疯狂杀人的郑捷,已经21岁了,理论上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,但搞不好他的心智年龄还未满十八,才会做出这种丧尽天良的事,但法官不会在这里审酌,会直接因为他满十八岁而给他应有的刑罚,不会因此减刑,即使他的充满中二的幼稚想法。”老师少见地露出沉重的表情叹气道。

    呵呵,我想郑捷案的法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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