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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章 (第2/13页)
之行为,即不处罚。又例如教师于课堂上从事管教行为,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,只要在其业务上属适当之范围内,亦不处罚,这是一般教科书上的举例。但是如果老师在课堂上超越管教范围,基于发泄的心态而骂学生三字经或畜牲等不雅言语,当然可以讨论公然侮辱的适用,而不能遽以业务上正当行为排除行为的违法性。 “有学者认为,所谓业务系指反复持续而用以营生之经济活动,只要实际上持续某特定之营生活动,而非偶而为之或临时客串者,即为已足;也不以‘适法者’为限,即使为违法之营生活动,只要是反复持续为之者,即属业务。从事业务之人,在实例上出现形形色色之人。例如:实习医师、以神咒符水为人治病之巫婆、无照密医、无照助产士、无照之司机等等,可谓五花八门。至于偶而从事特定事务之人,即非从事业务之人。 “再比如说,上课认真听讲是学生的业务,但借着实例演习,例如反复xìng交到造成横纹肌溶解之类的症状,就超出业务行为的范围。” 老师不知道是意有所指还是怎样,竟然提到横纹肌溶解,让我感到很不舒服,我上一节课又没出来演练,就只是纯粹半蹲了三个小时,所以才失禁送医,而且是你叫我蹲的,为什么要故意提到这件事,鸡掰耶。 “老师认为把业务的范围扩张解释,是很没有逻辑的,例如密医的医疗行为,如果真的有必要性,大可以以刑法24条的紧急避难阻却违法事由排除行为的违法性,而不是把重点放在医疗行为是密医的业务所以可以阻却违法,这不是鼓励大家都不要拿证照,私底下胡搞瞎搞吗? “又比如,人对自己的身体法益本来就有决定权,外科手术前签了同意书,那医生对你身体做出伤害行为本来就是你自己放弃身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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